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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导智能(300450):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来源:米乐m6官网首页vip    发布时间:2024-10-25 04:33:56

  先导智能(300450):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原标题:先导智能: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 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指《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3.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的获益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5.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员工。

  6.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8. 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9. 归属: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10. 归属条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11. 归属日: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16. 《监管指南》: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先导智能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对先导智能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先导智能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入资产的人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会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做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有关的资料,调查的范围有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企业来提供的有关联的资料制作。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别的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获得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1、2024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的议案》。

  2、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0月10日,企业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4年10月12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4-069)。

  3、2024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2024年10月1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71)。

  4、2024年10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与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先导智能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由于 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依据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

  经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 750人调整为 745人,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由 935.00万股调整为 911.03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一致。依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内容一致,不存在差异。

  根据《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条件的规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没办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没办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和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先导智能及其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5、股票来源:从证券交易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新的规定的,则以新的相关规定为准。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制 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制 性股票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制 性股票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公司本次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建议先导智能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前提下,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产生的费用进行了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会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和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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